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2页(956字)

关贸总协定体系内制约影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例如,某国的某项新型专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大受欢迎,并由此而获得了巨大利益,但由于某些国家对专利保护不力,专利侵权商品大量涌进国际市场,从而使专利所有者的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减少。同样,在外观设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版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也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也会影响到国际贸易。为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上早已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并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最主要的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着作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罗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标记马德里协定》等。然而这些公约由于未确定各国国内立法的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因而解决争端的效力很低。随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原有公约无力充分发挥作用,欧美等发达国家便竭力想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目的是要利用关贸总协定这一较完整的制约体系来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保护。在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会议上,部长们一致同意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议题。

经过几年的谈判达成了这项协议。

这一协议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1)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在专利保护方面强调了对以往保护最为不力的食品、药品和化学品加强保护,并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电脑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在商标方面特别强调了对产地标志的保护和制止假冒商品贸易;在版权保护方面则扩大到音像制品等。

(2)强化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克服了以往有关公约缺乏强制约束力的缺点,引入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多边约束机制,这就大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协议具有较高的实际效力。

(3)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在遵守协议规则以及迅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方面的实际困难,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达到协议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前可以有一个更长的过渡期,同时也详细规定了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各有关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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