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4页(582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关于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专用权的条款。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形状、款式等外观设计。此项条款的主要规定是:(i)各缔约方应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独占权利加以保护,并有义务阻止本国(地区)厂商盗用已经注册的外来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2)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应涉及通用技术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例如各种直径的园型钢管是任何厂商都有权生产和销售的。(3)各缔约方有义务阻止任何第三国(地区)厂商盗用经注册的任一缔约方厂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例如,B国厂商X就某一服装新型款式在A国进行了注册,A国就有义务阻止未经厂商X同意而生产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同一款式服装进入A国市场。(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在申请注册时必须证明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最新的或是最早由其独家推出的,并提供这一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情况;而在注册之后则必须在注册国(地区)向市场实际推出体现这一设计的工业品。

(5)对已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初步保护期至少为5年,并至少能再延长5年。(6)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可以强制许可,除非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违反竞争法规(如同时向许多厂商出售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独家使用权)。

(7)工业品外观设计经注册所享有的保护不受开发失败的影响,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的独家试制权仍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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