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措施遵从关贸总协定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7页(750字)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确立的一项原则。

它要求各缔约方所实施的投资措施必须遵从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协议承认国际投资对各国(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着巨大的重要作用,也承认各缔约方出于本国(地区)的经济发展目标而有权对外来投资作出规定(即实施投资措施),其中包括是否允许外来投资流入和允许外来投资流入的程度、形式及条件。但是,各缔约方所实施的任何投资措施都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与贸易限制及扭曲有关的关贸总协定条款主要是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取消)。在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保持一致方面,各缔约方不得采用以下投资措施;(1)就投资条件和待遇在外来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使外来投资者承担较多的义务或享受较少的优惠;(2)在进口产品和国(地区)内产品之间实行区别对待的投资措施,即以限制与投资企业相同的产品进口来鼓励外来投资的措施;(3)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购买行为加以武断的规定,硬性要求其产品中的一定数量、一定价值或一定比例必须是由本国(地区)所供应的产品(包括设备、原料、部件、元件、服务等)。在与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保持一致方面,各缔约方不得采用以下投资措施:(1)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在当地产生所需的物品的进口数,或把其进口物品的价值限制在其产品出口价值的某一百分比以内;(2)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在数量上、价值上或按百分比加以限制;(3)违反关贸总协定关于外汇安排规定(第十五条)的措施,限制外来投资企业的外汇使用权,从而限制其进口行为;(4)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向某些海外市场出口;(5)要求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性采购必须按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采购本国(地区)所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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