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77页(765字)

是指以房地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物,由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的房地产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信用责任造成房地产损失时,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互助共济制度,由于土地不存在灭失的风险,它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因此,房地产保险的实际含义是房产保险。

房地产保险按保险的范围,可划分为四大种类:

1.房屋财产保险,指以房屋财产为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一般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和居民住房保险两种。

2.房地产责任保险,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两种。房屋公众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地点进行房地产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当第三者出险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房屋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从事房地产业的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3.房地产保证保险,又称房地产信用保证保险,指在房地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中,为消除由于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风险而设置的一种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常见的是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这是指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为获得房屋抵押贷款的安全保障,在放贷时规定借款人将抵押的房产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

4.房地产人身保险,这是一种与房地产经济活动相联系的以人身安全为投保标的的保险。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地产企业职工人身安全保险,另一种是人身保险与房地产保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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