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许可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7页(340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许可证委员会应负责对提交审查的案件进行完整的调查:(1)通过在地方报纸刊登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可能有害环境活动影响的人提供表达其意见的机会;(2)就许可证颁发问题,同与此有利害关系的中央或地方当局进行协商;(3)与有关的当事人一起举行会议,进行现场调查,但是,明显不需要调查的情况除外;(4)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情况告知递交许可证申请者或提出异议者,并给其同等的评论机会。本法还规定,许可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委员按照本法的规定举行会议或者进行调查。许可证委员会可委托专家进行特殊调查。发布公告和根据规定进行调查的费用由从事有害环境活动者承担。许可证委员会应当确定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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