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措施透明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8页(682字)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确立的一项原则。

它要求各缔约方公开所实施的、待实施的和拟议中的所有投资措施的内容。其主要的规定是:(1)各缔约方应迅速公布所有在其境内普遍适用(对境内外的投资者都适用)的投资措施,以便其他缔约方的政府和商人得以了解,但不要求公布那些一旦公布就有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或损害公共利益或商业机密的材料。(2)各缔约方应将有关投资措施的公布材料送交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向其他缔约方索取有关投资措施的公布材料,对此被请求提供资料的一方应迅速满足要求。(3)某缔约方对某一外来投资企业实施了某项或多项组合的投资措施,如果与这一外来投资企业有着直接贸易利益关系的其他缔约方(贸易伙伴或竞争对手)要求了解对该外来投资企业所实施的投资措施,实施有关投资措施的缔约方应尽快提供有关资料,但这些资料不包括与贸易损害无直接关系的商业敏感材料(如利润的取得与分配、经营计划等)。(4)各缔约方之间根据请求而相互提供的投资措施资料,未经提供方的许可不得公开其内容,除非在此之前有关资料已经由提供方公开发表过;未被公开发表过而在缔约方之间相互提供的投资措施资料仅可用于有关本协议实施的争议磋商或争端解决程序。(5)各缔约方应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答复其他缔约方就投资措施方面的问题所提出的询问,以及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所索取的投资措施资料。

(6)任何一个缔约方如果认为某其他缔约方未按本项原则的规定就其所实施的投资措施进行公告和回复询问,可以提请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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