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5页(362字)

各国关于按照缔约国法律通过该国的工业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保存的协定。

1925年11月6日在荷兰海牙签订。该协定规定,缔约国国民或其他在某成员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人,只要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国际保存手续(部分国家也可通过本国主管机构向国际局办理),即可在其他成员国取得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国际保存可以包含一项或数项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置于开口的封套内,也可置于密封的封套内。保护的全部年限为15年,第一期为5年,第二期为10年。

在第二期内,保存必须置于开口封套中。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保存在各指定国的效力,如同申请人已经依照各该国本国法的规定办理了为获得保护所需要的全部手续,并且同该国工业产权局已经完成授予保护所需的全部行政行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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