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3页(396字)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后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充分实施自己的专利发明创造,专利局有权根据专利权人以外的人的请求,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颁布允许申请者实施该发明创造的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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