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0页(533字)

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签章,伪作票据行为。这种伪造的票据,外表上虽然有出票人的签章,但签章既然是伪造的,被伪造人当然不负任何责任。至于伪造人,因为他未在票据上签章,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追究其伪造有价证券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对票据权利义务的影响,两大法系的有关规定有显着不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上如有伪造的签名或有虚构的人的签名,其他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所负的债务仍然有效。这就是说,即使票据上有一个签名是伪造的,但对于善意而且没有重大过失的,通过一系列无间断的背书而取得该票据的持票人来说,他仍可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查验背书的连续,但对背书人签名的真伪不负认定之责。付款人如善意地对这样的持票人付了款,他就可以解除责任。而英国票据法则规定:汇票上的签名如系伪造,或未经有权签字人的授权的,该签名完全无效,任何人都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权利。付款人如对这种票据付了款,不能解除其对真正所有人的责任。但对支票作了例外规定:如果银行以善意在正常业务中对载有伪造背书的支票付了款,可以视为正常付款,可以完全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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