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6页(317字)

关于在国际上通过一定形式把科学发现的作者权予以登记的条约。

1978年3月3日由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等五国在日内瓦签订。其目的是,在世界知识产权成员国的范围内,建立一个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制度,以便鼓励发现和推动科学发展及促进科学发现的情报交流。

条约要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内建立一个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簿,对条约成员国的科学发现者、科学发现的内容等进行登记,并由该国际局出版《科学发现公报》,公布所登记的内容。

申请登记的科学发现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但可由发现者委托法人办理申请手续。

任何人都可以在支付手续费的前提下,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索取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的情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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