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6页(256字)

为植物专利提供国际保护的公约。

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订。其宗旨是为植物专利提供国际保护。

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人,对该品种的生产、出售以及品种的无性繁殖等,都享有专有权。公约规定可以受到保护的植物不限种类,但每种新品种必须命名以便于识别的名称。

新品种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的,培育者才能取得保护。受保护植物的培育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植物、出售或提供出售该植物。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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