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08页(499字)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执行代表职务,实质上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有利于协助和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一府两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当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要自觉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本人,切不可应付了事或置之不理。(2)代表视察“一府两院”工作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如实汇报,不应隐瞒和保留。(3)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便利。代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应当承担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和开展代表活动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订阅报纸杂志等各种费用。(4)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司法保障。对于阻碍、干涉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组织和个人,要根据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切实保障代表顺利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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