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6页(390字)

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标明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使之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记号或三者的组合而构成,有少数国家允许以立体形状或声音、香味等特殊标志作商标。商标起源很早,我国北宋时期的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曾使用过“白”商标。在欧洲,大约在13世纪就出现了商标,16、17世纪商标的使用已相当广泛。19世纪西欧各国首先将商标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商标权成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在现代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商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这样一方面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起到了客观的监督作用,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促使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展开公平竞争,促使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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