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页(377字)

“差额选举”的对称。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方式。我国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普遍采取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选民自由选择的余地受到一定限制。因此1979年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目前,选举人大代表和某些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既可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有:(1)由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人大代表。(2)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地方各级人大补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外,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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