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9页(388字)

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

各国商标法关于国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商标注册资格的规定大致相同,但对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差异。例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设有营业场所的,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不在本国境内的则要按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办理。联邦德国商标法规定,不论外国人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均按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英国商标法规定,不论国籍和住所如何,外国人均可得到与本国人的同等待遇。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才能成为我国所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港、澳、台同胞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与大陆其他企业和个人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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