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1页(210字)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丧失其商标权。

注册商标因被注销或撤销而终止,不能再得到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注册商标终止后,原商标所有权人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由于在注销或撤销之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剩余产品必然要在流通领域中存在一段时间,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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