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4页(405字)

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而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原则。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不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依法使用作品:(1)作品在刊登以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除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有些国家还颁发“法定许可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