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1页(849字)

欧洲共同体委员和欧洲法院在判断有关企业是否拥有市场优势地位时考虑的各种市场条件,涉及到某种产品的数量、该种产品的替代产品以及受其影响的区域。

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认为,企业在市场拥有优势地位,并非一种抽象概念,而是跟相关的市场条件密切联系的。企业只有在一个相关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才是罗条约第86条意义上的优势地位。

相关市场可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种。就相关产品市场而言,它主要涉及一家企业的某种产品在整个欧洲共同体内的市场占有率(数量)以及其他产品对该种产品互换或替代的可能性。

因此,某企业的产品在欧共体市场上拥有相当份额,而该产品的特性使得其他产品无法替代之,那么生产或制造该产品的企业就被认为拥有市场优势地位。依照相关产品市场的条件来判断企业是否拥有市场优势地位时,关键问题在于划定产品的范围。若产品的范围划得小,有关企业被认定拥有优势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欧洲法院审理的“布朗兹联合公司案”中布朗兹公司掌握了遍及世界的香蕉生产到零售的能力和网络,并在欧共体市场实施了某些限制性行为。欧洲法院根据香蕉的特性,认定它是一个独立于其他水果的市场,因此,布朗兹公司在香蕉这个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若本案在考虑此问题时,将香蕉纳入整个水果市场,布朗兹公同所占份额就显然微不足道了。从相关地域市场来说,它主要涉及某企业在欧共体内的某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多大范围内拥有很大的份额。因此,某企业可能在欧共体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市场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但将它置于整个欧共体市场,就未必一定有相同的地位。

在此情况下,该企业或许就被认为不拥有市场优势地位。在欧洲法院审理的“大陆制罐公司案”中,尽管美国的大陆制罐公司通过了一系列收购活动,在联邦德国和荷兰取得了绝对多数的市场占有率,欧共体委员会认定该公司的收购行为违反了罗马条约第86条,可是欧洲法院并不认为这两国的轻金属罐市场被大陆制罐公司占领,就意味着它的实力已扩张到了阻碍竞争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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