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租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4页(299字)

简称租让制。

石油资源国在一定时期内,将一定区域内的石油勘探权与开采权以出租方式让与外国石油公司,在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资源国赋予外国石油公司以勘探和开采的特许权,资源国则获取地租、开采税和其他税收。租让合同是外国石油公司在资源国进行石油开发最早采用的一种合同方式,现已很少使用。租让合同的特点在于:(1)矿区的土地所有权和自然资源属于资源国或资源国自然人或法人拥有;(2)开发石油的全部投资费用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并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全部风险进行勘探与开采,而石油产品原则上全部属于外国石油公司所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