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部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资料管理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7页(844字)
具体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资料所有权的归属、资料的管理和使用、非合同区资料的交换和提供以及外国合同者应向中方提供的资料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该规定于1983年4月19日由石油工业部颁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公布实行日期为实行日期。该资料管理规定共分5条。第1条,资料所有权;第2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第3条,非合同区资料的交换和提供;第4条,应向中方提供的资料;第5条,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1)在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过程中,凡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记录、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包括外国合同者在合同区内所获得的岩芯、岩样、油样以及其他样品,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合同有效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外国合同者不得将上述资料和样品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者,未经中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交换、出售和公开发表。(2)外国合同者在实施石油作业期间,应负责将上述资料和样品妥善保管在中国境内,及时提供给中方使用,并分期分批向中方移交;外国合同者亦可在中国境内外使用、复制上述资料和样品,但有义务及时向中方报送研究、解释成果和分析、化验成果;如需将上述资料和样品运往国外使用时,须经中方书面同意;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需向第三者提供资料时,须经中方同意,同时应取得该第三者对提供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的书面保证。(3)在同一海上盆地作业的各外国合同者,经中方书面同意后,可互相交换该盆地的有关资料;外国合同者为执行合同,需要中国其他海上盆地或沿海陆地的有关资料、样品时,可向中方提出申请,由中方视情况免费或收费提供。
(4)在实施石油作业时,外国合同者应向中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各类总体方案和单项作业计划、设计资料和文件;各项作业施工情况的资料和文件;各项石油作业原始资料;工程项目基础资料;各项石油作业的最终成果报告、各类专题研究及综合研究报告;经济、计划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