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0页(351字)

又称转手补偿。

由第三国替首先进口设备和技术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的一种补偿方式。该方式一般发生在设备技术的进口方国家与第三国之间订有支付清算协定。多边补偿方式的具体程序是:(1)进口方与出口设备技术的外国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购买该外国公司提供的设备技术,且规定用进口方在第三国的清算支付权益作为偿付条件;(2)第三国公司根据本国与进口方国家缔结的支付清算协定,向该外国公司提供产品,所得的外汇金额记入与有关缔约国的往来帐户;(3)该外国公司接受该批产品后,即用作清偿已经出口的设备技术的价款,不需支付现汇。在这种补偿方式中,设备技术进口方国家并未支付现汇,即可实现自己所需的进口。

由于该方式牵涉面广,关系复杂,我国目前尚未采用多边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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