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3页(429字)

又称分租赁。

一国租赁公司把从国外租赁公司租来的设备再以出租人的身份转租给国内的第二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方式。它一般有以下基本特征:(1)一项转租赁业务必然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关系。

第一方是第一出租人,即外国租赁公司;第二方是国内租赁公司,它既是租赁外国租赁公司的承租人,又是把该设备转租给国内用户的第二出租人;第三方是实际使用该租赁设备的国内用户,即第二承租人。

(2)要签订二份租赁合同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份是外国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国内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国际租赁合同;第二份是国内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国内用户作为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国内租赁合同。(3)第一出租人即外国租赁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国内租赁公司作为第二出租人把该设备转租第二承租人时,必须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4)租赁费用高于直接租赁。这是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项目两笔租赁。

(5)承租人可以从各国的租赁税之间的差异得到免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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