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的法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4页(1099字)
由各国法律和有关公约规定的进行国际租赁的基本步骤与要求。
国际租赁的法律程序因不同的业务需要和各种不同的租赁方式有一定的差异,各国租赁公司的租赁章程也各有不同,但是基本程序大致相同。我国进行租赁业务的基本程序是:(1)承租人挑选租赁设备。承租人应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制造厂商和机器设备,并与厂商就设备的型号、技术性能、价格、交货日期、保养和维修等条件进行洽谈。也可以委托国内租赁公司代为挑选租赁设备,洽谈上述租赁条件。
(2)承租人向国内信托机构或租赁公司提出租赁委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有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机关的立项批准文件;②已选定的厂商和租赁设备的基本材料,包括设备的性能、先进性等等;③本企业经济状况的材料,包括生产、销售、资信、外汇平衡等等;④有外汇偿付能力的单位开出的外汇保函、人民币保函以及外汇管理机构的用汇批准书。信托机构或租赁公司在审核所有文件并经研究同意后,双方签订租赁委托书。(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要求租赁公司开出租赁费用估价单,如对估价单表示接受,双方马上可以就租赁合同的细节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即可正式签订租赁合同。(4)订购供租赁的机器设备。租赁公司根据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向国外厂商订购租赁设备,并签订订货合同。(5)租赁资产的交接与检验。国外厂商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按时将租赁资产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承租人应该及时办理租赁资产的报关、提货、运输等手续,保证收货工作顺利进行。收到货后,承租人经过检验租赁资产与合同规定条件相符后,向租赁公司开出验收收据。
通常租赁期从通过验收日开始计算。(6)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合同规定的货币、时间和支付方式从租赁起始日起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一般按月、季、半年、一年为一期支付。(7)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租赁期内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等责任因各种不同的租赁方式而由不同方承担。
融资性租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由承租人承担,也可以由承租人与国外制造厂商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由厂商提供有偿维修保养服务。经营性租赁的维修保养工作则均由出租人负责。(8)办理保险手续。租赁资产的保险手续因不同租赁方式而由不同方承担。
融资性租赁的保险手续一般由承租人负责办理,经营性租赁的保险手续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办理。(9)租赁期满后对租赁资产的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对租赁资产的处理将因租赁合同的不同规定而分别有以下结果:①承租人可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或名义价格留购租赁资产;②承租人可将租赁资产退给租赁公司;③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订续租合同,继续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