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租赁设备供应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6页(453字)

各国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融资性租赁设备供应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融资性租赁设备供应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设备供应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设备供应人的基本权利就是收受出售设备的货款。由于获得出售设备的货款是设备供应人进行设备买卖的主要目的,通常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对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和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对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妨碍设备供应人按合同规定收受货款的行为,设备供应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其合理损失。

设备供应人的基本义务是:(1)按照设备买卖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设备,通常合同中都规定设备供应人直接把设备交付给承租人;(2)保证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如果设备供应人交付的设备与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或技术性能等方面不符合,设备供应人要承担违约责任;(3)对所交付的设备的权利担保。设备供应人所交付的设备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设备供应方必须保证对所售设备享有合法权益,否则就要对买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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