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分包合同的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9页(486字)

在不同国家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在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它一般应在序言部分列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完整名称、注册地址。应在“鉴于”条款中阐明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所基于的事实和愿望。

应在分包工作范围部分,写明工程的名称、类别(例如是土建还是装修)和规模,写明分包人对其施工人员的住宿、膳食、卫生、交通和社会保险等是否承担责任,写明各类施工设备、材料由哪一方提供,以及材料的运输由哪一方承担。

应在分包人的职责部分,规定分包人须遵守项目所在国适用于该工程范围内的各种法规,规定分包商一般不能将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转包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除非事先获得总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应在“履约保函”部分,要求分包人提供银行担保,还应当载有关于分包人延误工期的罚款的说明,以及如因总承包人的责任引起工程延期则可以相应延长工期的规定。应在“付款”部分,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交预付款和其他款项,并规定付款的方式(如电汇或转帐等)与汇入银行的名称、地点。

还应当包括工程验收、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适用法律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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