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7页(362字)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为此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经营和进入流通的第一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亦称为地产市场中的一级市场。根据我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土地使用权出让反映了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其特点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变,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实施;(4)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经营;(5)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包括为出让而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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