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土地建设开发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9页(959字)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所使用地块正式动工建设开发所必须遵守的程序。
我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对项目的建设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出让土地的建设开发程序更缺乏规范。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89年6月8日颁布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基地上的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对受让土地的建设开发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中国法人的登记注册手续、申领企业批准证书后,可正式委托项目经营法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向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市规划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包括取得使用权土地范围内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及环境设计图,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平、立剖面图,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设计方案,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计方案,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的彩色透视及总体模型,设计方案说明及技术经济指标等。
(3)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审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后,设计单位即可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对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如有修改,应及时与市规划局联系并征得书面同意,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不能核发建筑工程执照事由,由项目经营法人自行负责。(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项目经营法人或者委托代办单位凭委托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执照,同时送交有关图纸、文件、资料;市规划局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及有关单位送图验收单后,在30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或提出审核意见。
凡建筑工程开工前均应将开工通知书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7日内复验灰线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5)项目经营法人可由受让人自行选定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批准可在上海承接任务的、有资格的设计、施工、监理及总承包单位,并报市建委备案。凡选定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同时要选择市建委认可的单位作咨询或合作单位,并经市建委批准。
地质勘察工作应由上海市持证勘察单位承担,不得委托国外或港澳台的勘察单位承担。(6)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房屋或其他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如需采用国外技术规范、标准时,应会同咨询顾问或合作单位向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建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