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0页(440字)
国家在城镇范围内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征。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对象为:(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至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