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改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1页(201字)

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后改变原来的土地用途。

如耕地、园地等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用地改变为营利性用地等。土地使用者要求改变土地用途,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还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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