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6页(424字)

外商在我国投资不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企业建设用地。

迄今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用地主要是通过支付场地使用费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由中方的合营者、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折作投资股本或合作条件投入企业。当外商投资企业被正式批准成立后,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外商投资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合同包括用地位置、面积、四至、用途、用地期限,土地使用费及其缴纳税负、违约责任等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与所批准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如需续期,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办理续期用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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