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5页(339字)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同于出让和转让。在出让关系中,出让人是土地所有人;在转让关系中,转让人是土地使用人,他对土地不具有所有权,而只是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卖断;而在出租关系中,出租人则是在保持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前提下,把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有限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设专章(第四章)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

除广州市、宁波市和河北省等对土地使用权出租作了具体规定以及上海市、杭州市等地规定提到租赁外,其他各地大多对此未作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符合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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