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0页(351字)

注册资本由筹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基本特征是:(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2)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4)股东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但无上限规定;(5)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6)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我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5月15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运作、变更和终止等程序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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