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2页(362字)

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投资入股的凭证,代表了持股人在公司中的财产权或所有权。

普通股相对优先股而言,任何股份有限公司最初发行的股票都是普通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普通股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持有人是公司的基本股东,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2)一般具有优先认购权,即股东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所发行的新股票;(3)持有人在公司把红利分派给优先股的股东之后,有权享有公司分派的红利;(4)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有权在公司的财产满足了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之后,参与分配公司的财产;(5)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其红利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6)持有人完全与公司共荣辱,既可获得利益,也要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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