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2页(362字)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表现股东法律地位或股东权的要式有价证券。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只是把已经存在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的形式;(2)它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3)它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所代表的权利既不是债权,亦不是物权,而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住所;(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股票面值;(4)本次发行的股份数;(5)股东姓名或名称;(6)股票号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股票应加具人民银行批准募股的文号和日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