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2页(356字)
又称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中依照法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监察人会可以由一人或数人组成。每个监察人都具有全面的监察权限并独立负责。
监察人可以由股东、公司雇员或聘请的审计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不得成为监察人员。监察人会的主要职权有:(1)要求董事报告公司的营业情况,调查本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2)批准重大的业务决定,如公司对外解散或合并等;(3)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并对此提出警告或召集股东大会作出善后措施;(4)审议董事会分配红利的情况;(5)选任与解任董事会的成员。监察人会对其职责的履行负有善良管理者的谨慎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得负赔偿责任。
在公司与董事之间发生诉讼时,一般由监察人会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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