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6页(717字)

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订定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价格。

这种内部交易价格亦称为转移价格或划拨价格。转移定价的权力通常是控制在跨国公司母公司中的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手中,子公司虽有时参与转移定价的决定,但定价决策权属于母公司。

转移价格一般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它仅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所要“转移”的实际对象是产品与劳务的成本和公司的利润收入。在实践中,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具体做法有:(1)通过调整半成品或零部件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子公司产品的成本;(2)通过调整对子公司出售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和折旧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产成本费用;(3)通过向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专利授权、管理咨询、商标使用等劳务费用来调整该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4)通过内部借贷关系及其利率的高低来调节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5)母公司甚至在其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跨国公司操纵转移定价可以达到各种目的,例如,通过转移定价,可以调节子公司的利润,灵活转移内部资金,逃避外汇管制,逃避货币风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绕过关税壁垒,增加产品销售,但最主要的是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使税后利润最大化。

在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同一集团利益支配下,就可能背离市场竞争原则,采用人为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办法将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的目的。例如,在母公司所在国税率高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情况下,母公司往往采取把供给子公司的货物价格人为地压低到母公司极少盈利甚至亏损的程度,从而使这批货物的利润转移到子公司帐上,以少缴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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