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4页(636字)

对农药广告宣传实行严格管理所制订的规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牧渔业部于1987年12月31日发布。旨在为促进农药生产和销售、方便用户正确使用农药、保障人畜安全服务。

内容有:(1)凡农、林、牧业用于防治病、虫、草、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药物(兽药除外)进行广告宣传,均应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2)农药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农牧渔业部和各级农牧渔业厅(局)。

审批农药广告内容的程序是: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广播、电视上刊播广告的,由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利用其他媒介刊播、设置广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的药检或植保部门办理。(3)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农药广告,要出示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原件。

广告经营者要按照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发布广告。经批准的农药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如需更改,应重新申报;(4)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刊播农药广告,参照本规定到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审批手续;(5)未经批准或擅自变更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广告和利用农药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有权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函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管理条例》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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