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与广告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5页(317字)

防止新闻与广告的混淆,以确保新闻严肃性的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为防止新闻与广告混淆,规定如下:(1)严格划清新闻与广告界限,新闻是客观报导,广告是企业出资进行的自我宣传;新闻是无偿的,广告是有偿的。任何形式的新闻收费均在禁止之列。新闻单位以新闻报导形式刊播广告,广告管理机关应按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为了使读者、用户和消费者识别,要求广告须在有广告标志的版面、栏目或时间中刊播;(2)严禁记者借采访拉广告,严禁新闻单位非广告部门工作人员代理或承揽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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