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6页(449字)

对利用体育比赛和表演开展广告活动的具体规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于1986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主要内容有:(1)禁止使用烟、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冠杯,个别需要使用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允许利用比赛场馆的横幅、立牌、记分牌以及比赛用的器械、成绩册、秩序册及体育宣传品以卷烟、烈酒企业名称做广告;禁止卷烟、烈酒广告以礼品、纪念品、馈赠实物为媒介;卷烟、烈酒的广告内容不得出现商品和商标图案。

(2)企业赞助的广告性服装、体育器械、用品、纪念品等实物,只能用于体育活动,不得销售。(3)经国家体委批准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活动,原体育场馆的广告可临时覆盖或迁移,不予补偿损失。(4)筹集赞助性体育活动的资金、实物,必须按照申请和批准的数额承办,不得任意向企业索取资金、实物,不得接受与比赛和训练无关的实物。禁止将广告费用于福利开支。

(5)全国性综合体育运动会,不得使用冠杯广告;其他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允许使用冠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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