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关于食品广告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6页(655字)

台湾省为防止食品广告进行虚伪夸张、捏造事实的宣传保障消费者利益及健康所制定的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有:(1)凡食品广告在委托刊播时必须验交主管机关核准该厂的文件;(2)食品广告中的品名,应使用所规定的标准名称,无标准名称而自定品名者,其名称应与食品主要原料有关;(3)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减肥功能。若表示食品可帮助消化,或保持身材健美、维持体重等功能,应说明其他配合条件,如多运动、正常作息、营养均衡等;(4)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药效能(如增加记忆力、健胃整肠等),亦不得强调能帮助器官(如脑部)发育。

外观类似药品的食品,应特别强调其为食品,并不得冠以“健康食品”等文字;(5)奶粉广告不得宣称或暗示可以取代母乳。

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的完整配方食品广告,必需标示“按医务人员、营养师建议使用”及“注意副食品添加”。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另需标示“母乳哺育最好”;(6)除添加营养剂食品、婴儿配方食品、病人用食品等特殊营养食品外,一般食品广告不得表示其商品所含营养成份为均衡营养;(7)食品广告内容涉及低盐,低糖、低脂、低胆固醇等含量者,其认定标准以该商品之含量须低于同类商品平均含量之半,并检附证明件;(8)纯果汁食品广告须检附经济部商品检验局之证明文件;(9)进口农产品广告须检附海关检疫证明;(10)食用油广告,如有说明油脂精纯度者,须检附硬脂酸、油酸、亚麻油酸、棕榈酸等脂肪酸的百分比证明文件;(11)不得借他人名义或采访报导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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