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药品及医疗广告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2页(400字)

日本国对药品及医疗广告制订的限制性法规。主要内容有:(1)药品、医疗用具和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效用、效果和性能,在发布广告时,不得作虚伪和夸大性的宣传;(2)对药品的效用和效果不得在广告中有不确实的保证,仅限于使用告知性和提示性的用语;(3)不得使用会引起不快、不安和恐怖感觉的广告表现形式;(4)不得发布助长有关药品的过量服用或乱用的广告;(5)处方药不得向一般消费者作广告,只允许以专业开业医生作为宣传对象;(6)不得发布以奖赏、奖品刺激销售方法来进行药品或企业的广告;(7)一般药品广告在发布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8)禁止医师或医疗机构作保证疗效的许诺性广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按摩师和指压师营业性广告;(9)凡经批准开业的医师、诊所和医院在发布广告的内容中,必须附有批准开业日期、医治专业及技能、治疗方法、学历和学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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