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9页(555字)

缔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

各国法律对于如何构成违约的规定,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须有过错。

德国法把违约区分为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两类。法国法把违约分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延迟履行债务。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把违约区分为:(1)部分违约和全部违约。(2)实际违约和预先违约。我国《经济合同法》对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是根据过错的原则来确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两种。该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这条规定,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并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也就是说,一方违约的结果给对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根本性违约是有关当事人的主观行为所造成,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则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一方根本性违约,对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除根本性违约外,即为非根本性违约,后者对方一般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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