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05页(1556字)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认购股票而取得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资格,但并非人人都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法律严格限制公司股东人数,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着一种彼此了解、彼此信任的关系,而且股东常常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常常有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一是自然人股东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二是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和公司分支机构持有公司股份,防止决策经营中出现同时具有公司和股东双重资格等情况。

按规定,一些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没有独立财产的自然人、在职和有些离退休的国家和党务干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等都无充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格。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不受限制。这样基本上保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性。

股东的权利主要有:

1.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

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增资或减资、发行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等重大事务,拥有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获取资产受益的权利

取得利润是股东出资的基本目的。股东获得的收益主要是股息和红利。

3.请求召开股东会议的权利

股东会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就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召开;临时会议主要是应一定数量的股东要求,就转让股份、修改公司章程等紧急事项或特别事项进行讨论表决。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这项权利主要保障股东以合法的方式,了解重大决策内容过程和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便对公司活动进行监督。

5.在公司解散时取得剩余财产的权利

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并偿还债务所剩资产,应当按出资比例分取,任何人不得剥夺股东的权利。

6.股东还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例如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依法转让股份以及确定公司机关等项权利。

股东的义务就是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包含两重含义,一是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都必须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某股东不能缴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出资的补充责任;二是在必要时追加出资的义务。如果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股东会议通过了增资决议,各股东就有按原出资比例追加出资额的义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其实就是股东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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