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06页(1251字)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具有三大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确定的资本额,并须经股东全部认缴。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与实际资本相一致,这就是资本确定原则。这样就能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

2.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成立后,随生产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经营盈亏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因此公司的实有财产也常处在变动之中,加之财产的无形损耗和物价波动等因素,公司实有财产价值往往与公司章程的资本总额不一致,这就可能使公司实有财产价值低于注册资本,因而无法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财产责任。为此,公司法都包含公司资本不能实质性减少的原则,即资本充实原则。这条原则主要是采取法定公积金,督促未认足或缴足的股份由股东连带认缴等措施加以保证。

3.资本不变原则

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能任意增减资本总额,但也并非资本总额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上述资本原则是建立在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原则基础上的,各国的公司法都对此有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这在前面的公司设立条件中已有讲述。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随意增资或减资。由于增资关系到现有股东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增资议案应当在股东会议上征得多数股东同意(我国规定为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和发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0%以上的,应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有限公司减资,法律上作了比增资更严格的规定。公司资本减少的原因通常有二:

(1)营业缩小、资本过剩,多余资本返回股东;

(2)亏损严重、资本总额与实有财产差额过大,股东因公司连年弥补亏损而不受盈利之分派。减资除由公司多数股东表决通过之外,还必须通知债权人,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向各债权人分别通告或公告,并指定期限,声明债权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提出异议,公司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当提保,否则,公司不能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资本后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才有效。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2条却明确禁止合营公司在合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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