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6页(554字)

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宣布为人权,归入“契约自由”的范畴。1791年法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这就至少在法律上使得婚姻关系从宗法关系和宗教势力中解放了出来。我国早在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就规定了婚姻自由权利。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1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以后,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78年和1982年《宪法》,以及1950年和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将婚姻自由加以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不受任何一方或他人的强迫或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对方或他人的强迫或干涉。结婚以当事人感情意愿的一致为标准,离婚以夫妻感情的破裂为原则。为保护婚姻自由,我国现行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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