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5页(494字)

对违反婚姻登记管理规定者予以制裁的制度。主要包括:①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②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的,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③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④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擅自给不符合结婚、离婚条件的当事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者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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