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湖沼水质保护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9页(344字)

日本1991年《湖沼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内阁总理大臣要根据都道府县知事的申述,将现在不能确保水质环境标准或具有不能确保环境标准的可能性的湖沼,视其水的利用情况,水质污染的发展趋势,认为必须综合地采取水质保护实施政策的,要确认为指定湖沼。(2)内阁总理大臣要将已经认定与指定湖沼水质污染有关的地区确认为指定地区。(3)内阁总理大臣在确立指定湖沼或指定地区时要听取管辖该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4)都道府县知事,在提出第一项的申述或提出前项所指的意见时,必须听取有关市、镇、村长的意见。(5)内阁总理大臣在确定指定湖沼或指定地区时必须通过内阁会议的决定。(6)内阁总理大臣在确定指定湖沼或指定地区时必须以官方报告公布其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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