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批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19页(1413字)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系指对申请去国外或港澳特别行政区办理私事(如探亲访友、自费留学、治病、旅游、就业、定居、结婚、继承财产等)人员的审查。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一般由县、市公安局(大城市的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因私申请出国调查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区、县、局以下的基层单位须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区、县、局及其以上单位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核盖章。大专院校、中专技校的学生,由学校主管学生的部门审核;外资独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流动人员中辞职或辞退人员、待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以及个体户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审核。
(1)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手续。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的审批工作,由公安部门和组织部门共同负责,以公安部门为主,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2)科技、业务骨干因私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即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因私申请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直接受理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科技或知识分子干部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审批发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事先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局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或知识分子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申请出国定居,须征得省级以上科技或知识分子干部管理部门的同意。
(3)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党员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和组织部门共同负责,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共同商议。除党员领导干部,党员科技、业务骨干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报批外,其他党员因私出国均应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同意后,按规定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某些特例则应依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和党委组织的具体规定办理。
基层党组织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材料,应包括本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和国外亲属(与因私出国、出境有关的)的简况,家庭住址、本人表现以及表明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意见的报告。自费出国留学者,除规定的上述材料外,还应具备入学许可证和国外经济资助证明。
(4)共青团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团员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审查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负责受理。团员本人应向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团组织初审同意后,按规定报上级团委组织部门。上级团委审查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