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2页(310字)

议员或人民代表在进行议事活动时表达意志的两种主要方式。也是代表的议事权利,一般在审议和通过议案时行使。发言是代表对议案表达自己的意见、意愿或看法的形式,通常有时间、范围、内容等方面的限制。表决是表达对议会动议、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应予通过或接受的意愿的形式,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各国议会在决定政府总理等国家机关领导人时多采用秘密表决的方式,即实行无记名投票;在通过议案时通常采用公开表决的方式,即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愿,它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现在较为常用的是电子投票。作为议员个人的一种权利,发言和表决的行为不得受到法律追究(见议案的表决、人民代表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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