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17页(1519字)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出国人员日益增多。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和重视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通过审查,选派政治上可靠、业务技术对口、身体健康的同志出国,这对于吸收和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内容:

一是政治条件审查。主要指现实表现、政治历史和社会关系审查。

现实表现审查。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现实表现好。对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凡1989年政治风波中参与动乱的骨干分子、非法组织的头头及骨干分子、打砸抢烧分子,均不得派遣出国。在“文化大革命”中,跟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均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也不得派遣出国,本人作了深刻检查,表现好,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凡参与现行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以及在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均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有专长,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表现好,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索礼受贿,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追求资本主义社会的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了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本人尚无明确认识,虽属一般性问题,也不宜派遣出国。

政治历史审查。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历史清楚。凡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得派遣出国;已经作了结论,表现好,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社会关系审查。直系亲属有参加犯罪活动被我政府判刑的,如果本人情绪抵触,划不清界限,表现不好的,不得派遣出国;本人能划清界限,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在社会关系审查中,要注意清除“左”的影响,主要看本人的表现。

二是业务条件审查。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能够完成出国任务。领导人员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能正确处理工作上和业务上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水平和国外同类专业的概况,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出国人员应具有与出国任务需要相适应的外语水平。

三是身体条件审查。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凡是初次出国的,组织人事部门按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再次出国的,还要审查他们在国外期间的表现和回国后在政治、思想、作风、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的表现。经过审查,符合出国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和《出国(出境)人员政治审查批件》,按审批权限审批。任务完成后,《审查表》要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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